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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剂有效期要求

时间:2021-06-04 14:30

点击数:330

1.目的:确定试剂在有效期范围内使用。

2.职责:化学试剂由实验室试剂管理员负责流程操作,商业试剂由各部门技术专家负责流程操作。

3.试剂的有效期

(1)试剂应在有效期内使用,对于国家无有效期规定的试剂,经实验室安全委员会讨论,暂定为5年。

(2)新购买的试剂,试剂管理员要检查其有效期。个别试剂在寄运过程中,周期过长,导致过期,此时应及时通知采购员进行追定,具体参见《Reagent-0005,Version-02试剂和供应品的接收-C》中的1.2.5条。

(3)有些试剂、溶液、培养基、质控、测量器或其它材料,如果需要配置后使用或因为打开或者改变储存条件而缩短其稳定性,则必须在标签上校正有效期。

(4)有些试剂在拆封以后,有效期改变,应在拆封时标明拆封的日期及拆封后的有效期。

(5)同类试剂在放置时应将接近失效的试剂置于前排。

(6)使用时,应先使用最接近失效期的试剂。

(7)试剂在有效期内,若物理性状发生变化,则也应当作失效试剂处理。

4.过期试剂:如果试剂已过有效期,经过试剂评价后,证明试剂已不能正常使用,则更换试剂并作相关记录。

5.相关记录:记录-试剂批号确认。

  

参考文献:

1、王伯云,李玉松,黄高升,张远强《病理学技术》

2、凌启波《实用病理特殊染色和组化技》

3、刘介眉等《病理组织染色的理论方法和应用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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